建筑企业管理: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来源:筑为智慧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9-08-07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引 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行经济活动和施工行为的准则和依据。施工建设过程中需要专业的合同管理机构以及合同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营造和谐良好的合同管理法律氛围。针对建设工程全员以及建设全过程实现动态合同管理,能够充分发挥出监督管理作用,及时进行索赔,不断提升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水平。本文通过分析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不足,针对性提出了几点优化策略,希望能在以后的工程建设中减少合同矛盾,提高合同履行率,维护各方权益。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意识不强
 
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
 
(二)合同管理疏散
 
表现在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且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违规合同的问题
 
“违规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设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正式合同”;在有形建设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非正式合同”。各种“违规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是总体来说就是发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四)合同索赔难实现
 
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者的权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由于多种因素影响以及许多施工企业往往忽视合同履约中的工程签证索赔及其证据管理的问题,导致索赔难以进行,承包方成了受损害者。
 
接下来笔者将通过两个案例(两个案例均选自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律师出版的《墨斗匠心定经纬》一书)来具体分析合同履约管理的重要性。
 
案例一:
 
建设单位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与武汉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经招投标签订了一份《建设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一幢科技大楼(B)和综合楼(C1、C2);约定整体工程工期要求为,1998年6月18日开工,1999年5月31日竣工;其中B栋应于1999年5月31日竣工,C1、C2栋应于1999年2月15日完工;如承包人逾期竣工,逾期1个月以内处每天35万元罚款;逾期超过1个月,每日按合同价的1‰承担违约金。在工程的基础施工阶段发生了基坑塌陷事故,研究加固和修复方案致使工程停工了237天;施工过程中还发生了造成工期一再延误的许多事由;最后C1、C2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2000年1月8日,B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2001年9月。2001年10月12日,双方办理了工程决算确认总价款为6225万元,施工期间发包人已支付了5020万元,尚欠1204万元。工程交付后,双方对是否应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发生争议。发包人于2002年8月1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诉讼,请求承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共5280万元。承包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发包人支付拖欠款1204万元,利息263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经支付工程款5020万元,尚欠承包人工程款计1204万元。同时法院对工期延误原因进行审理。根据承包人提供的证据确认C1、C2栋只可顺延工期61天,B栋工期只可顺延136天;而经上述核减后的逾期工期即C1、C2栋逾期263天及B栋逾期675天,认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承包人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承担上述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经计算承包人应承担的逾期违约金为303万元。同时认为,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余款,系行使抗辩权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相抵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828万元。
 
一审判决后,承包人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之后,本案再审未能改变原审判决结果,承包人再次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从工程施工过程发生设计变更、增加的洽商导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延期付款、基坑质量事故这四个方面,提出这些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天数均应予以相应顺延的观点,如果这些事由承包人在履行过程中及时办理工期签证和工期索赔,签证或索赔未获成功则及时行使合同履约抗辩权,工期顺延的主张本应获得支持。但是这些事由要么未办理签证手续要么证据不够充分,最终导致败诉。
 
案例二
 
原告浙江杭州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13年1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项目公司杭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以及被告二杭州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即立项主体、被告三某控股有限公司即投资主体连带支付拖欠的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工程款12,005.74万元,赔偿经济损失639.3万元,并要求判确认原告在被告拖欠工程款范围内享在优先受偿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庭查明三被告分别支付的工程款及累计总数后,原告撤销对被告二、三的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8500万元。被告提起反诉,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及逾期违约金比例,要求原告承担逾期竣工的工期违约金6068.31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646.86万元及其利息,返还到期的工程保修金1090.85万元,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原告在6737.7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驳回被告工期赔偿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原判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上诉费支付期限届满,经二审法院书面催告后被告仍未支付,二审法律视其为不提出上诉,一审判决随之生效。
 
本案中该施工企业,当承建的工程因发包人原因被政府主管部门下令停工后,及时依法依约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并及时跟进损失索赔的证据收集、固定、保管工作。当被拖欠的8500多万元工程款不得已提起工程款诉讼,发包人提出
 
6068万元巨额工期违约金反诉时,能够用扎扎实实的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完全因发包人所致,从而取得工期延误责任的反索赔胜诉。
 
二、如何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能力
 
(一)强化合同法律意识,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对合同的条款往往未经仔细推敲就草率签订,致使对方在违约情况下,自身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树立较高的法律意识,要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尽可能的减少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时,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组织这些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水平、法律水平、经济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更多更丰富的专业知识,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二)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机构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也同时需要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针对合同进行管理工作,把合同管理工作变得专业化、规范化,根据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工作职能规定,同时还需要对项目管理者负责。这样有助于项目管理者准确的了解工程进展和合同管理工作,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情况。
 
(三)执行落实合同应注意的要点
 
必须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使相关的合同和合同规定的各工程活动之间不相矛盾,以保证工程有秩序,按计划地实施;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监督和跟踪,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做好增减、变更项目工程量的确认签证工作,特别是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涉及工期、费用记录要记录清楚,减少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纠纷,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严格遵守工程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期限、价格,进行保修条款的履行管理;做好工程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图表等整理保存工作;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和利用计算机网络,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安全按计划实现。
 
(四)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在激烈竞争的建设市场上做好风险预测、控制与转移工作可使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合同中引入工程担保制度,可适当转移合同当事人的风险。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是解决承发包双方合同纠纷的特殊方法,也是制约合同双方认真履约的强有力的约束手段,合同管理索赔应注意: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为合同履行时制造索赔机会;明确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预测合同风险,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营造良好的合同管理法律氛围。
 
 结 语
 
本文这前后一反一正的经验教训足以充分说明合同履约管理的重要性,企业的工程签证索赔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是合同管理水平最重要的核心和关键,这也警示着建设行业所有施工企业勤于签证,精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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